当前位置:首页 金融知识 正文

600614st鹏起股票

laughing168 2022年02月02日 219 0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彭其*ST彭其B公告编号。:Pro 2021-016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29日,彭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彭其”或“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ST彭其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交所公函〔2021〕01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对问询函的回复。

因疫情和春节假期,子公司员工提前开工,问询函涉及大量核查内容,相关事项仍在核查中。因此,公司于2021年2月4日、2月18日、2月25日、3月4日四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将于2021年3月11日前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相关信息。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督促*ST彭其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交所公函〔2021〕023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收到上述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回复问询函。

截至目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核查内容众多,相关事项核查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2021年3月11日前完成回复,预计在2021年3月18日前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彭其*ST彭其B公告编号。:Pro 2021-017

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的公司和子公司

与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金融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及金额:4800万元(贷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洛阳彭其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当期利润和未来利润的影响。

近日,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彭其”)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彭其”)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公司为洛阳彭其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为洛阳彭其提供的2019年度担保金额。本案的详细情况公布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第一被告: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张

第四被告:宋学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主张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为洛阳彭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800万元,利率浮动,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暂按6.525%执行。还款方式为半年结息,随本付息,到期日为2020年9月10日。如未按合同期限还本付息,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原告有权计算复利。

2019年8月22日,*ST、张、宋学云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洛阳与原告主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各种利益、各种费用之间最高余额8000万元的借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述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洛阳彭其提供借款4800万元,并履行了借款义务。然而,被告洛阳彭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索赔:

1.请求判令洛阳彭其偿还原告本金债务4800万元、利息317.55万元、罚息108.315万元(暂至2020年12月2日)及复利。(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结算之日止)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三.诉讼判决

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11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洛阳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799.99万元;

2.被告洛阳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支付利息317.55万元及复利;

3.被告洛阳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逾期贷款罚息;

4.被告*ST、宋学云、张对被告洛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最高限额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要求赔偿;

5.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洛阳彭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已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审理尚未结束,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文件归档:

1.民事申诉(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2.被申请人通知书(国办发[2020]豫0311号8579)

3.民事判决书(民国[2020]豫0311号8579)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彭其*ST彭其B公告编号。:Pro 2021-018

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

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案件诉讼阶段: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3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三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28,138,465.78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16,962,975.96元(租金),合计62,064,417.70元。

●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三案尚未执行,公司无法准确判断三案对当期利润和未来利润的影响。

2019年10月15日,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彭其”)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Pro-2019-130),其中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彭其”)与安徽德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20年1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调解公司与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公告号。:Pro 2020-001),其中披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德润荣祖合字[2017]第0029号)于2019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近日,公司获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荣祖何姿〔2017〕0029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700号),于2021年1月7日发出《执行决定书》(〔2020〕。同时,据了解,公司及子公司与德润租赁还涉及另外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0030号),两案当事人均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法院”)调解,均发生于2020年3月19日。同日,蜀山法院确认了两案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皖0104民初2392号、民初2393号)。目前蜀山法院已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20]万0104民初2392号、2393号)立案2件。现将上述三起案件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编号。:德润荣祖何姿[2017]0029号)

(一)诉讼基本情况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张

被告:宋学云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设备转让协议》购买被告洛阳彭其拥有的设备,然后租赁给公司36个月。被告*ST、张、宋学云为被告洛阳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因被告洛阳彭其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遂将四人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Pro 2019-130)。

(三)案例实施

2020年7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01第1820号),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载明的义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发出《执行决定书》([2020]皖01民初700号第9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查封洛阳彭其的租赁房产和抵押设备。

2.遗嘱执行人洛阳彭其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3.扣押期为三年。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编号。:德润荣祖何姿[2017]0028号、0030号)

关于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两起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涉案金额、案件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及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相同,故对两案合并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洛阳彭其实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主张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合同中还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洛阳彭其在租赁期内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所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除原告外,任何人无权处分租赁财产。租金分12期,每3个月偿还一次。租金延期的,每天按延期金额的6.5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

被告*ST、张、宋学云为被告洛阳在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2000万元购买被告洛阳彭其指定的设备,并租赁给洛阳彭其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租金逾期,原告后向法院提起上诉。经与被告协商,原告撤回诉讼。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签订《德润补(2017)第0028号补充协议》(德润补(2017)第0030号补充协议),约定《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将第四期租金金额降低至260,155.11元,并相应调整每期付款金额。同时约定,前次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补充协议生效前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由洛阳鹏于2019年5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告*ST、张、宋学云出具承诺书,仍对被告洛阳在修改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彭其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德润融发字(2017)第0028号),被告洛阳彭其将全部设备抵押给原告。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德润补(2017)第0028号补充协议(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德润补(2017)

在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根据调整后的租金偿还时间表,被告未能支付第五、第六和第七期到期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洛阳彭其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的租金、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被告*ST、张、宋学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洛阳彭其也应承担抵押责任。

索赔:

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彭其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6962975.9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715137.14元(总额暂按24%/年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再以租金16962975.96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总额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

2.请求判令被告洛阳彭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2110元;

3.请求被告*ST、张、宋学云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洛阳彭其拥有的《抵押合同》(德润融发字[2017]第0028号《抵押合同》),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格,优先受偿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

5.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

2020年3月19日,经蜀山法院调解,本案当事人就原告知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0030号)。同日,蜀山法院确认并发布了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2020)。本案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洛阳彭其将于2020年10月16日前分八期向德润租赁支付18767002.05元,并于2020年10月16日前支付完毕。

2.如被告洛阳彭其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款所述的任何支付义务,应立即支付德润租金18703892.05元,并自2020年3月4日起至租金支付结束按年利率15%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110元。

3.*ST、张、宋学云对上述洛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洛阳彭其提供的抵押物,得润租赁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02元,减半收取67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圣、张、宋学云负担。

(四)案例实施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合同号:德润荣祖[2017]0028号),蜀山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万0104执3700号):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万0104民初239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

因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2393号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蜀山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0104执3788号)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三起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实施通知(皖01〔2020〕700号)

2.执行令(〔2020〕万01号700号9)

3.民事起诉状(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号为德润融租何姿(2017)0028号)

4.调解协议(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号为德润融租何姿(2017)0028号)

5.民事调解书(民初[2020]万0104号2392)

6.实施通知(皖0104[2020]3700号)

7.民事起诉状(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号为德润融租何姿(2017)0030号)

8.调解协议(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号为德润融租何姿(2017)0030号)

9.民事调解书(民初[2020]万0104号2393)

10.实施通知(皖0104[2020]3788号)

  

本文地址: http://www.fadun365.com/jinrong/104107.html

文章来源:laughing168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置顶
置底